申请人:马成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05238号“清雅老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7169719号“清雅老炒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