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09308号“完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20200号“完美 GT”商标、第47011708号“完美账号 完美世界 PERFECT WORLD”商标、第40806183号“完美眼镜”商标、第45742065号“完美影视”商标、第33811209号“完美影视”商标、第37762704号“完美”商标、第33791952号“完美影视”商标、第31392682号“完美克拉”商标、第47155069号“完美家园 完美世界 PERFECT WORLD”商标、第43488391号“完美 GT”商标、第43589872号“完美福利社”商标、第14268458号“完美 G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九、十二权利未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介绍、纳税证明、社会责任报告、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九现为“动画片”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2、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四在除“贵重金属盒;钟;手表;首饰用礼品盒;表链;表”以外的商品上,引证商标六和十一在除“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以外的商品上,引证商标十在“光盘(音像);DVD播放机;动画片”以外的商品上,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九、十、十一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九、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完美”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五、七、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五、七、八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