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糖化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63240号“立松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