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海江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82359号“阿拉智运 ALA LOGIS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01097号“阿拉直播”商标、第37890432号“小阿拉”商标、第5888561号“ALA”商标、第42452491号“A LA S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和二权利未定。“阿拉”在上海、宁波等吴语地区的含义是“我们”,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和二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和二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阿拉”,为阿拉伯文Allah的音译(也译作“安拉”),是伊斯兰教信奉的唯一主宰的名称,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虽称“阿拉”在上海、宁波等部分城市有其他含义,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该含义已强于上述宗教含义,从而不致造成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