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654613号“俊天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俊天及图形 58654613

阅读:29314 2022-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柳州市杰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54613号“俊天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92656号“俊天 ”商标、第15536398号“天俊机构”商标、第56416266号“天俊”商标…

  申请人:柳州市杰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54613号“俊天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92656号“俊天 ”商标、第15536398号“天俊机构”商标、第56416266号“天俊”商标、第245003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元素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第19类上成功注册相同图案的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广告投入证明材料、新闻推广信息、近三年财务情况、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2月6日注册期已届满,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分类广告服务;商业调查;准备市场营销报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通过互联网提供拍卖;替他人安排商品采购的外包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俊天”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发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使用在开发票服务上,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分类广告服务;商业调查;准备市场营销报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通过互联网提供拍卖;替他人安排商品采购的外包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开发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本文《关于第58654613号“俊天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俊天及图形 586546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2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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