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BSHCHESTVO S OGRANICHENNOY OTVETSTVENNOSTYU "KDV YASHKINO"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2997号“YASHK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54126号“YASHK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理完成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0类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YASHKINO”与引证商标“YASHKINO”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巧克力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巧克力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