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90600号“华美紫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美紫馨 35590600

阅读:114456 2021-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集智汇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0600号“华美紫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04794号“华美紫馨·混血芭比眼”商标、第34105787号“华美紫…

  申请人: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集智汇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0600号“华美紫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04794号“华美紫馨·混血芭比眼”商标、第34105787号“华美紫馨·芭比软糖鼻”商标、第34105789号“华美紫馨·等高线吸脂”商标、第34105793号“华美紫馨·秘径三点线雕”商标、第34109643号“华美紫馨·双M弧度线雕术”商标、第34113519号“华美紫馨·光雕媚眼”商标、第34113533号“华美紫馨 · 夏娃鼻”商标、第34117009号“华美紫馨·针功夫”商标、第34122228号“华美紫馨 · DNA婴儿肌”商标、第34122231号“华美紫馨 · 黄金元嫩肤”商标、第34123474号“华美紫馨·急速深I小巨蛋”商标、第34126431号“华美紫馨·双向智能祛斑”商标、第17223927号“华美紫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十二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异议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该无效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至十三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美紫馨”与引证商标一含有相同中文部分“华美紫馨”,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

本文《关于第35590600号“华美紫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美紫馨 355906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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