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纽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85220号“纽泰科技 NEWTI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9221号“NEWTIME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12914号“泰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545159号“展商时代ZHAN SHANG SHI D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21078号“天美思TI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408120号“TIM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719734号“微风时代WE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930426号“唯美腾VIRTUAL MAINTAIN及图”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及推广证据、申请人提供的合作协议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对引证商标三、五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中国文字有以左至右及以右至左的认读习惯,故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可以识读为“纽泰”,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纽泰”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七的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共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七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