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五尊品牌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壹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60677号“贵十六代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571号“贵及图”商标、第8550010号“贵”商标、第101911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41201192号“贵十六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