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2212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9221276

阅读:131172 2021-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安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21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47900号“美团景评及图”商标、第789854号图形商标、第19355572号“阿特家及…

  申请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安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21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47900号“美团景评及图”商标、第789854号图形商标、第19355572号“阿特家及图”商标、第789853号图形商标、第1209890号图形商标、第1209889号图形商标、第121744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四至七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输、运送旅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物流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

本文《关于第492212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922127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241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