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广阔
委托代理人:北京荣盛中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15555号“万香坊服务无极限真诚到永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482167号“萬香園WANXIANGYUAN及图”商标、第3007631号“萬香園”商标、第1594987号“万香圆”商标、第22721875A号“万香斋wanxiangzhai”商标、第3196693号“万香园及图”商标、第14709584号“萬香園”商标、第9531243号“萬香齋”商标、第3196692号“万香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万香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增甜剂、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豆粉、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