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一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01063号“下江腩吃牛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发票、宣传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下江腩 吃牛腩,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