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保中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礼忠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对第41897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89608号“冬宝阳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以不正当目的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大量囤积商标、进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观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信息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30年8月6日。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且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三、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了五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阿迪达斯图形商标、纽巴仑图形商标、巴布豆图形商标、“FILA”商标、“帅兔米菲”、“回力兔”、“潮童芭布豆”等。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鞋;运动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重合性和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具有关联性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三可知,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了五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阿迪达斯图形商标、纽巴仑图形商标、巴布豆图形商标、“FILA”商标、“帅兔米菲”、“回力兔”、“潮童芭布豆”等。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