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大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77792号“大盛宴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1698号“盛大SHE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盛宴酒”整体与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应不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