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美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豫商德信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23442号“ABRAM LYLE&SONS SUGAR REFIN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0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45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356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ABRAM LYLE&SONS SUGAR REFINERS OUT OF THE STRONG CAME FORTH SWEETNESS及图”,其中图形为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表现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色糖浆;食用淀粉糖浆;糖蜜糖浆;烹饪用淀粉糖浆;薄烤饼用糖浆;用作天然增甜剂的龙舌兰糖浆;调味品;调味酱;调味酱汁;食品用糖蜜”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黄色糖浆、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