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币云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14109号“币云跳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词典中既有词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且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参展合同、照片、搜索结果等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币云跳动”用在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科学研究和开发;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站设计咨询;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