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粉软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18842号“餐便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于2014年在第35类在先申请注册第11702589号“餐便利”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餐便利”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