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展图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铭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07307号“元气酵素家族 VIGOR EXZYME FAM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3452944号“元気良品”商标、第35129047号“元气及图”商标、第26968664号“元气火锅”商标、第24408609号“元气插座”商标、第33446092号“元气 ENERGY U+”商标、第48972697号“元气优品”商标、第45145606号“元气农舍”商标、第45154564号“元气农鲜”商标、第45921116号“元气实验”商标、第45327583号“元气客栈YUANQIKEZHAN”商标、第48980137号“元气弁当”商标、第47477487号“元气抽赏及图”商标、第47762939号“元气核桃”商标、第48895993号“元气甜茶”商标、第44140914号“元气研究所”商标、第47863792号“元气美牙”商标、第48731381号“元气自习室”商标、第48287098号“元気鸡汤”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最早曾于2010年8月20日在第35类申请注册过第8591865号“元气酵素家族 VIGOR ENZYME FAMILY”商标,所选服务项目与本案中的申请商标基本一致,本案十八件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均晚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十三、十五、十八权利状态均不稳定。
引证商标六于2020年12月17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于2021年1月25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于2020年12月11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于2020年12月4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于2020年12月14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一于2021年1月18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二于2021年1月5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四于2021年1月8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六于2021年1月5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七于2021年3月1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均已生效。
申请人第8591865号“元气酵素家族 VIGOR ENZYME FAMILY”商标于2020年8月13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0)第W031804号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72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十七均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十三、十五、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其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