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充电时间(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22361号“七月小象 JULY ELEPH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不属于汉字不规范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