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博泰悦臻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33694号“一键救援 SOS 24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426879号“猎豹 SOS”商标、第17596209号“SOS NEARBY·HELP”商标、国际注册第1274569号“SOS SAVE OUR SPECTRUM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92254号“SOS SATO ONLINE SERVICES”商标、第24979606号“SOS SAVE OUR SPECTRUM及图”商标、第46935981号“应急服务站 YING JI FU WU ZHAN SOS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无效。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用于指定商品上可以区分商品来源,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较为显著的识别文字“SOS”,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