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52111号“老码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4444252号“老码头”商标、第42141411号“老码头及图”商标、第42144791号“老码头及图”商标、第42150203号“老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44315242号“BUND 0158 0158 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且该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五经驳回复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老码头”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