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54075号“天美工作室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6104号“天美TIAN MEI及图”商标、第10214117号“天美假发 TIANMEI WI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恳请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在先决定书、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工作室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天美”,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带;小饰物(非首饰、非钥匙圈、非钥匙链用);非贵金属制佩戴徽章;织补架;修补纺织品用热黏合补片;竞赛者用号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衣服装饰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关于申请人主张因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请求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的主张。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并不存在不宜公开的特殊情形,为进一步增强商标评审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纽扣;假发;除线以外的缝纫用品;人造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