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科皮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对第33407160号“DRKSHD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国际注册第999870号“DRKSHD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同时抢注申请人两个在先知名品牌,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及知名度情况;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3、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不干胶纸、小册子、纸制或卡纸板制标签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第9类录音盘、第14类珠宝、第18类雨伞、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有效在先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不干胶纸、小册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录音盘、珠宝、雨伞、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使用于上述指定商品上应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干胶纸、小册子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理由并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