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22710号“沃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沃土 40122710

阅读:60328 2021-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22710号“沃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9780号商标、第8784201号商标、第15351881号商标(以下…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22710号“沃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9780号商标、第8784201号商标、第153518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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