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冷水江先河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0759号“三九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2789号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食用小苏打”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进行核实。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5日至2020年04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食用小苏打”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复印件、实物):
一、产品包装袋;
二、产品合格证;
三、检验报告;
四、产品供销合同、发票、电子银行承诺汇票。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1年9月23日由湖南省冷水江制碱厂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1992年9月20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9月19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小苏打”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冷水江先河化工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2020年4月15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与株洲明启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供销合同,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显示商品为“小苏打”,并有增值税发票佐证,能够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报告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食用小苏打”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