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华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82837号“楚天 华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42682号“楚天高速CHUTIAN EXPRESSWAY”商标、第16452221号“楚天金交所”商标、第17956763号“华董”商标、第49452071号“华董地产”商标、第3099813号“楚天传媒CU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楚天 华董”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楚天高速”、“楚天金交所”、“华董”、“华董地产”、“楚天传媒”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前述五个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基金投资;不动产经纪;受托管理;信托;保险咨询;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