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小茶有礼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76683号“小茶有礼 C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37390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3935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911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886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