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632491号“汤米班纳 TOMMY&BEN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汤米班纳 TOMMY&BENNA 10632491

阅读:61834 2021-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肯弗兰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18日对第10632491号“汤米班纳 TOMMY&BEN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

  申请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肯弗兰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18日对第10632491号“汤米班纳 TOMMY&BEN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股东专门成立泉州米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由该代理公司代理申请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网上公开售卖。申请人“TOMMY”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知名度的“TOMMY”系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具有欺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周年申报表;

  2、泉州米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报告;

  3、争议商标原注册出售商标的恶意情况资料;

  4、申请人产品媒体报道资料等;

  5、国家图书检索报告等;

  6、被申请人淘宝资料等;

  7、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是受让而来,被申请人一直持续善意使用争议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检测报告;

  2、电商平台售卖情况;

  3、产品实物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8、经公证的申请人官网介绍;

  9、在先裁定;

  10、媒体报道;

  11、经公证的租赁合同、广告合同等;

  12、其他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品牌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爬山鞋;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于2013年8月28日获准注册。2020年8月17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福建肯弗兰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18类、第25类等商品上围绕申请人“TOMMY”商标注册了多件“汤米班纳 TOMMY&BENNA”商标。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围绕第14类、第25类、第43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包括“索莉芬”、“社宴”、“贝笔小新”、“缇芙尼”、“维秘天使”“督玛尼”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自争议商标获准注册之日即2013年8月28日至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之日即2021年2月18日已超过五年时间,故,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与其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所提无效宣告申请,超出了五年法定期限,对该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二、争议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对指定使用商品质量的夸大宣传,并具有欺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首先,申请人商标为臆造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其次,经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围绕第14类、第25类、第43类商品及服务还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包括“索莉芬”、“社宴”、“贝笔小新”、“缇芙尼”、“维秘天使”“督玛尼”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显著性或知名度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具有攀附他人标识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综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并未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当时的行为性质。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本文《关于第10632491号“汤米班纳 TOMMY&BEN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汤米班纳 TOMMY&BENNA 106324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1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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