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167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6816759

阅读:37949 2021-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致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82455号《关于第368167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65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

  申请人:四川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致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82455号《关于第368167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65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74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1304710号“健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1717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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