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015911号“百味佳 金典大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味佳 金典大厨及图 45015911

阅读:42118 2021-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15911号“百味佳 金典大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二者已建立对应关系,与第1207779号“百味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15911号“百味佳 金典大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二者已建立对应关系,与第1207779号“百味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80159号“佰味家CLICK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795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325931号“百佳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896955号“百味佳 味多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33263号“百未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813462号“百味佳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623522号“百味佳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052969号“金派大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0711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浓缩汁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浓缩汁、腌制鱼、烹调用番茄汁、番茄酱、烹饪用蔬菜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芥末、未经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浓缩汁、腌制鱼、烹调用番茄汁、番茄酱、烹饪用蔬菜汁商品,以及第30类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3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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