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忠平
委托代理人:华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39560号“冰肤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没有体现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等特点,其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冰肤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护肤药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