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M埃内斯&毛里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79539号“MONK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1225号、第25类国际注册第63855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2020年9月13日第1711期、2020年1月13日第1679期《商标公告》上,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0362号、第25类国际注册第710831号商标分别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66116号、商评字[2020]第000006153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