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康和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84555号“令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4707号(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人用药、卫生消毒剂、医用营养添加剂、净化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兽医用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