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12228号“通用黑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5540号“通用磨坊”商标、第45655341号“通用动力 GENERAL DYNAM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直接商品特点。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文字“通用”,且申请商标未具有不致造成公众误认的其他明确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具有关联的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糖果”等 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驳回决定尚未生效,但对本案结论没有影响。
申请商标文字为“通用黑巧”,其指定使用在“巧克力”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