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403046号“大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妙 41403046

阅读:39490 2021-0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斯特企业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集智汇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23388号《关于第41403046号“大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37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

  申请人:维斯特企业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集智汇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23388号《关于第41403046号“大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37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848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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