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245953号“群文读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群文读本 16245953

阅读:129725 2021-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蒋军晶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5日对第16245953号“群文读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群文”系由台湾赵镜中教授首创并公开倡导,后被…

  申请人: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蒋军晶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5日对第16245953号“群文读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群文”系由台湾赵镜中教授首创并公开倡导,后被大量使用的暗示性词汇,最早在教育领域被提及并使用可追溯至2007年。“群文”或“群文阅读”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同行业者广泛使用并被赋予一种教学实践方法的含义,争议商标系对通用名称的注册。二、争议商标使用于教育领域直接表示了其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不能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被申请人未大量使用争议商标使其取得显著特征。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即利用商标权垄断市场,系利用公共资源谋取私利的不正当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群文阅读”百科介绍;《让学生学会阅读 群文阅读这样做》;《初中生群文阅读 主题训练 7年级》;《体验实用的阅读策略与方式-“反复结构的童话”群文阅读教学设计》;《新课标下民族地区小学群文阅读教学刍议》;《小学群文阅读教学的价值、课型及策略》;《试论“群文阅读”与“课堂构建”》;《浅谈“群文阅读”的推行》;《群文阅读:从形式变化到理念变革》;《群文阅读:阅读教学的跨越式变革》;“践行陶行知-教学做合一 教育思想 开展群文阅读的实践研究”等课题研究资料、媒体报道;中国知网以“群文”、“群文阅读”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重庆树人教育研究院是以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文化研究和教育培训服务为主的大型研究机构及教育企业,依托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研究,独创了“群文读本”品牌并构建了新的教学理念体系。争议商标经长期大量的宣传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形成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争议商标已是指定服务上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侵犯他人利益,未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关系证明;商标许可资料、转让材料;举办“群文阅读”各类活动申报材料;组织参加活动报道、出版书籍等对争议商标实际使用材料;服务合同、发票、商标被许可人及王雁玲女士所获荣誉;被申请人与蒋军晶之间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重庆圣瑞图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翻译;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群文”、“群文读本”为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仅具有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质量、品质等特点,或构成其他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综上,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5日

本文《关于第16245953号“群文读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群文读本 162459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0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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