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北斗星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7日对第12457953号“I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7518号《关于第12457953号“IOM”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公告于2020年12月6日发布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中。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