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炬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0799号“学龄贝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8568号“贝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08091号“贝护Bei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清洁制剂;香水;护肤用化妆剂;非医用洗浴制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香;芳香剂(香精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动物用化妆品;香;芳香剂(香精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用化妆品;香;芳香剂(香精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