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995070号“梦梅军团 MENGMEIJUNT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梦梅军团 MENGMEIJUNTUAN及图 45995070

阅读:8618 2021-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邯郸市嘉娴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95070号“梦梅军团 MENGMEIJUNT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申请人:邯郸市嘉娴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95070号“梦梅军团 MENGMEIJUNT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82172号“梦梅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35721号“梦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宣传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梦梅”;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梦梅”与引证商标二“梦槑”呼叫、含义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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