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熟市海虞镇祝强针织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博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西兰美利奴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号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8日对第17572595号“智绮Z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经营毛裤、毛衣、针织品制造及加工,经过多年发展,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669379号“祝强ZQ zhuq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从事同一行业,其明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存在,仍抢注争议商标。被申请人长期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注册,2017年10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袜;手套(服装);短袜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20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中文“智绮”、英文字母组合“ZQ”组成,整个商标上下排列,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袜;手套(服装);短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也没有提交任何使用证据证明其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故其主张的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在帽子等商品上进行了在先使用,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祝强ZQ zhuqiang”商标整体并不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