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克里啦啦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13320号“克里啦啦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406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视觉效果、显著部分、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申请人公司内部照片、申请人公司网站官网和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