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蓝声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托纳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69099号“迈腾;MYTO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4375号决定,于2020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证据材料,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出库收据;
2、产品广告宣传图;
3、网站及产品展示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7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周边设备、密码磁卡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0年5月7日作出决定撤销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系自制证据,在无相应发票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2、3在无复审商标品牌产品实际销售证据的佐证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品牌产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计算机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