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傅娆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正伟
申请人因第5847510号“VCAR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2570号决定,于2020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在全部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授权给郑州一刻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的商标授权书;
2、被授权人提供的销售合同;
3、产品照片;
4、被授权人提供的发票及公证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1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3月28日被我局核准注册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其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0年6月8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及其被授权人提交的证据1、2、3、4体现的商品为照明装置、体育用品、全息投影、一体机等,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证据1、2、3、4均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