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东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92070号“东征企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92539号“征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审结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税务申报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为在广告、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搜索引擎优化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税务申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