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号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28261号“哒哒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6141号商标、第5071652号商标、第18416243号商标、第30873660号商标、第30873658号商标、第30873659号商标、第14984142号商标、第23575464号商标、第16095462号商标、第25771556号商标、第14606064号商标、第7273281号商标、第194555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七、九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之间被判定为互不近似的商标,因此根据审查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九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