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遨龙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25639号“善养父母SHAN YANG FU M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善养父母”,易被识别为日常用语,指定使用在“膳食纤维;失禁用尿布”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