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甘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21199号“呼吸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2917号“呼吸XIN HU 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99540号“口乎口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从而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类似服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服务的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在互联网上提供和出租广告空间”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