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芳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49232号“カロリミッ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421177号“加加”商标、第3280723号“加加 JIA JIA及图”商标、第3388523号“加加”商标、第7210080号“加加 我的美味生活 JIA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各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订单及译文、产品原产地证明书及译文、网络销售资料及客户评价、产品介绍资料、各引证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因在“肉”等商品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现引证商标四仍为“食用油脂;食用菜子油;芝麻油;食用葵花籽油”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カロリミット”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加加”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