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网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52494号“网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及显著特征,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同业经营者亦不会用申请商标直接描述指定服务内容的功能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网订”易被理解为“网上订购”等,指定使用在搬运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方式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