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225705号“初间家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初间家居及图 44225705

阅读:16260 2021-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25705号“初间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45691号“壹添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44672号“初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25705号“初间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45691号“壹添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44672号“初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初间家居”品牌通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能够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不存在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的可能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的“自如”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书、审计报告、合作框架协议、广告合同和发票、广告视频、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初间家居系列产品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呼叫、文字字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用晾衣架;电动牙刷;食物保温容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用晾衣架;电动牙刷;食物保温容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4225705号“初间家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初间家居及图 442257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9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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